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34604A。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芜劳人仲第0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43.1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