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飞翔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34604A。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0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