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盛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68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
被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749909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49909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