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39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