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共和南路水岸明居2-2801号。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7800元,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到位171001.24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116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谈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亓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