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 被执行人: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041××××0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755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