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409号 申请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综合楼商业管理办公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26383941。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职务:董事长、董事。 申请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奥深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整,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