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107号
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26383941。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飞越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富泰钢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55233793。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陆远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2616913XN。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职务:总经理。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飞越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