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飞越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107号 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26383941。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飞越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富泰钢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55233793。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陆远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2616913XN。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职务:总经理。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飞越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