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6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德州永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边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彬,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崔口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贾荣华,女,汉族,1962年4月7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生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德州永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德州永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贾荣华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鲁房权庆证字第××号不动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9)鲁1423执655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鲁房权庆证字第××号、02××94号、02××93号、02××92号、02××91号不动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9)鲁1423执655号之一】;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贾荣华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庆土集用(2006)第02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9)鲁1423执655号之一】;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庆国用(2016)第011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9)鲁1423执655号之一】。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