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执监1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崔口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执行人:高鹏,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宾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至今未能执行完毕和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高世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