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得物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科大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忠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泰得物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810/div>
法定代表人:吕建义,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泰得物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深圳市泰得物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上诉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深圳市泰得物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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