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9386号
原告: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0号3幢智汇领地科技园A区A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连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