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1210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61200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2339749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住址河北省***市海港区> 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72元,由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