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91民初1396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1974年9月出生,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