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煜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87号
原告陕西安康煜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本区香溪路27号市委家属院4幢1-6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本区育才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康煜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康煜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康煜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陕西安康煜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成乃谊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