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佰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2277号
原告:昌吉市佰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榆树沟镇前进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昌吉市佰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仓,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丽,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沙波,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大钧,男,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昌吉市佰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昌吉市佰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吉市佰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玲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