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9民初415号
原告:沈阳现代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村委会东200米。
负责人:荣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伟,新疆君和信(轮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交建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王家沟明晨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麦尔哈巴·吾首尔,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现代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新疆交建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现代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现代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