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05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齐聚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薛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
法定代表人:王永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与被告***齐聚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瑞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