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12072号
原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通达街550号1幢20层2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2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应为25元,原告***负担,剩余4035.28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万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