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2894民初30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昌辉,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595016123E(1-1)。
法定代表人:金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易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开元路**恒欣大厦****室会信用代码91632600074559325E(1-1)。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洁,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青海易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总工程师,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第三人青海易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昌辉、被告昊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第三人易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昊泰公司向***交付位于昊泰物流仓储配送集散中心1、2、3号楼的建筑面积约为496平方米的八间商铺并配合将商铺产权登记在***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昊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易成公司的挂靠人。2015年5月13日,***以易成公司的名义与昊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建设昊泰公司开发的青海花土沟车辆综合市场(后改名为昊泰物流仓储配送集散中心)的房间项目。合同签订后,昊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19年12月23日,经***多次催要,双方在建设局主持下形成合意,昊泰公司以位于昊泰物流仓储配送集散中心1、2、3号楼的总面积约为496平方米的八间商铺折抵工程款。但昊泰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昊泰公司辩称,1.昊泰公司与易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昊泰公司与易成公司间的施工合同早已终止履行,终止履行时工程没有完工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王鑫在本案中,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私自与***签署的约定无效;4.案涉房屋已在贷款时以《他项权利证》的形式全部抵押给了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易成公司辩称,1.***与易成公司属挂靠关系;2.易成公司仅收取涉案工程款的税费,工程款与易成公司无关;3.***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4.易成公司对***与昊泰公司的结算数额和结算方式均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以易成公司的名义与昊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承建青海花土沟车辆综合市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昊泰公司指命王鑫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全部合同内容;2.《青海易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易成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承诺其与昊泰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进行主张;3.《会议纪要》2页,拟证明经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主持调解,***与昊泰公司约定,由昊泰公司向***提交总面积约为496㎡的八间商铺来折抵工程款;4.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8民终296号开庭笔录1份,拟证明在该份笔录中昊泰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昊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1)会议记录是行政违法行为;(2)房屋产权于2016年1月28日已向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抵押;(3)王鑫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本院认为,***提交的《会议纪要》中仅约定商铺为八间,但未对该八间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楼号、房号等进行约定,不能将约定的商铺与其他商铺区分开来,该《会议纪要》缺乏必备的商铺信息条件,属于标的物不明确,且***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昊泰公司对该八间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楼号、房号等进行过确定,故***仅依据《会议纪要》的约定要求昊泰公司向其交付商铺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井 静
审 判 员 彭毛扎西
人民陪审员 吴 玉 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建 雄
书 记 员 周 一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