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兴隆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智业大厦D1大厦第3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E5761614XA。
法定代表人:徐健。
委托代理人:杨宇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兴隆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6#1-9-2。组织机构代码69140618-0。
法定代表人:张东龙。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兴隆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大仲字第1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股权、理财类保险、车辆等信息。经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后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已经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禹
执行员  边楚
执行员  马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