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2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
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晴,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拍卖股权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异议审查中,异议人大***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大***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尤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