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平市辽河税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民初8号
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智业广场D1大厦第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徐健,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清,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辽河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水利局后院。
法定代表人:刘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辽河税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迎春
审判员  王玉敏
审判员  毕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