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2执恢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黑岛镇。
法定代表人:任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17)辽72执20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工商登记显示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2021年3月10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股权,但因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该公司的资产明细以及财务账簿、权属资料等与评估、拍卖股权相关资料,导致本院组织的股权评估、拍卖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评估机构退鉴。2021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洪罚款2万元。截至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罚款实际执行到位25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洪的罚款实际执行到位14000元,但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拒不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股权的相关资料,也不与本院联系。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贺永华
审判员  贺 岩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