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1041号
原告: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开明巷19号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被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智业广场D1大厦第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徐健。
原告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