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21日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为零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赵永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