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盈旅游装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智业广场D1大厦第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徐健。
被执行人:辽宁中盈旅游装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汉江路北侧。
负责人:周思文。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盈旅游装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中盈旅游装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64.91元并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中盈旅游装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