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20。
法定代表人:柴宏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城清水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73。
法定代表人:茹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西安宾馆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9965J。
法定代表人:茹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韩城清水温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陕05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清水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1994262.40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26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8元,减半收取11374元,由被告韩城清水温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3、通过事项委托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韩城清水温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00563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王建玲
审判员 王泰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焦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