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象山路131院内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柴宏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永强,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卫,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解放路23号原拜城建行5楼。
法定代表人:盛宝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新2926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4383512.07元(包括:案款4337735.07.00元,执行费457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宝仁,盛宝仁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正在联系投资人,等灭火项目批下来资金到位就付钱,经本院多次法律教育及思想教育无果;
二、经向拜城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于2022年1月13日回复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公积金交纳信息;
三、经向拜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中心于2022年1月15日回复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1月6日、1月24日、2月7日、2月22日、3月8日、3月22日等经对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系统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
五、本院依职权,按照法律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是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应尽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本院将及时重新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海   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玛尔帕 提 ·亚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