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195-1号 原告: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92元,减半收取35896元,由原告韩城市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桑 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