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4037号
原告: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绒泥村团结组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5709209X1。
负责人:***,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板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69931938E。
法定代表人:佘健,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贤斌
特邀调解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