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板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佘健,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上诉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关信娜

审判员  朱一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