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兴梅,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仁市芳苑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城南办事处城南办事处三昧塘组。
法定代表人:朱家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李崇勇,男,1992年3月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县。
原审被告: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下大坪组安兴路91号。
法定代表人:佘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莎,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琛,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仁市芳苑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苑公司)、原审被告李崇勇、贵州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金凤
审判员 付 君
审判员 简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