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175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198号。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三环6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