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17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