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民初6401号之一
原告: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竹园31号楼1层109。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市。
原告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5元,由原告北京特旺隆湘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