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4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西九吉乡孝子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8W4JT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64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河北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计1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