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4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西九吉乡孝子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8W4JT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64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河北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计1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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