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5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樊纪良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1元、樊纪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