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电焊工,现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56284758D。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光路星辰苑5号楼14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王自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酒泉市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甘09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3357.57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执行费850元;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1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妍玲
审判员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