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3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光路星辰苑5号楼1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56284758D。
法定代表人:王自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存泉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02执3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