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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22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振兴路23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85951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71728U。
法定代表人:戚传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鲁112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2299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车籍登记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经本院查明均已另案查封,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必要、无工商登记,后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均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公方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