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2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71728U。
法定代表人:戚传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烯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阎庄镇肖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T81NA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烯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4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194068元)。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有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鲁L×××**起亚牌汽车一辆,经莒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已过户他人不能进行查封。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
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交来案款6万元,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案款6万元。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无法履行全部义务。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公方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