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1934号
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镇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61224H。
法定代表人:孔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1:贾成成,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吴琼,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71728U。
法定代表人:戚传京,总经理。
准予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原告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项 瑶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