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739号
原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营县。
法定代表人:戚传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济南天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房健
书 记 员 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