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7309号 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丝网工业园IV-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威交通丝网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六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威交通丝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铁六局公司:1.给付货款366696.96元及逾期利息暂计60000元(以366696.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结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2.给付保全保险费15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被告达成买卖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护屏”537.6平方米,含安装单价421元/平方米、不含安装341元/平方米,原告已履行完毕,经双方结算总价217800.96元,而被告仅支付198000元,尚欠19800.96元货款未付;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再次达成买卖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护屏”792平方米,含税单价438元/平方米,总价346896元,原告已依约全部供应完毕,双方并办理了结算。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366696.96元,原告系中小企业,被告系大型国有企业,逾期付款应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另外,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办理财产保全事宜支付保险费1500元,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 中铁六局公司答辩称,我方对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本金有异议,经核对我方欠款金额为364696.96元,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首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时间系2020年4月和8月,该条例并不溯及既往,在本案中不适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付款有专项条款进行约定。根据意思自治的规则发生违约行为时该条款应优先适用,违约责任应按照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计算执行。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4月16日,中铁六局公司(买方)与冠威交通丝网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编号:QHDWZMM-2020-04-68-118),约定中铁六局公司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采购防护屏,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226329.6元,合同约定:甲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若乙方提前承兑,银行贴息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到期欠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合同还对于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8月21日,中铁六局公司(买方)与冠威交通丝网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编号:QHDWZMM-2020-08-181-182),约定中铁六局公司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采购防护屏,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346896元,合同约定:甲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若乙方提前承兑,银行贴息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到期欠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合同还对于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15日,中铁六局公司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出具物资结算单,结算金额217800.96元。2020年12月7日,中铁六局公司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出具物资结算单,结算金额346896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案涉两份合同总结算金额为564696.96元。 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提交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共计向中铁六局公司开具564696.96元增值税专票发票。 中铁六局公司提交《资金分薄电子回单》两张,记载:2020年10月1日,中铁六局公司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2021年2月3日,中铁六局公司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中铁六局公司称已支付货款20万元。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提交《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两张,记载:2020年10月9日,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收到中铁六局公司支付款项98992元;2021年2月3日,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收到中铁六局公司支付款项99000元。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称总计收到货款197992元。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称存在上述差异是因中铁六局公司支付平台扣除了被告的经办费用,转账给原告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97992元,但该手续费不应当由原告承担。中铁六局公司称该平台是其集团公司的,可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由商家在上面报价的一个平台,手续费收取应该是商家入驻平台时,有相关的规定和协议。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称该平台本身就是被告开办的,支付系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是支付给被告平台,是直接支付给原告,银行扣除的是被告的手续费。合同第6.7条有约定除了贴息费用是由原告承担,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询,原告与上述平台之间有无约定,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称入驻平台肯定有协议的,若当时订单通过平台下单,就不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后来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了书面合同,平台的协议就不算了。 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称本案利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主张,被告属于大型国有企业,原告属于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20日开始起算。中铁六局公司称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有明确约定。经询,冠威交通丝网公司称合同中约定的“同期存款利息”应该是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利率了,应该是定期的。中铁六局公司称应该是活期存款利率。 本案系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2022年1月12日,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5000元。庭审中,中铁六局公司称其向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办理了解封手续。冠威交通丝网公司要求中铁六局公司给付保全保险费1500元,中铁六局公司不同意支付。 以上事实有合同、发票、物资结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冠威交通丝网公司与中铁六局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冠威交通丝网公司已依约供应货物,中铁六局公司尚未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中铁六局公司主张其已支付货款为200000元,但依据冠威交通丝网公司提交证据,其收到货款总计为197992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中铁六局公司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交通丝网公司提前承兑,银行贴息及相关费用由冠威交通丝网公司自行承担)支付,故本案涉及2008元的差额不应由冠威交通丝网公司负担,中铁六局公司尚欠冠威交通丝网公司货款366704.96元,故冠威交通丝网公司要求中铁六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6696.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冠威交通丝网公司要求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有明确约定,但综合案件情况,该约定标准实在过低,本院依据案件情况,酌情予以调整。中铁六局公司应当自2021年2月4日起至366696.96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以366696.96元为计算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至于冠威交通丝网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合同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6696.96元; 二、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收到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6696.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1.48元(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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