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3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V-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5096971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辽0204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762535.94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5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762535.94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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