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0044号
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V-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冠威交通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