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432号之二
原告:杭州云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云河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剑,郑胡波,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
法定代表人:朱校军。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杭州云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云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2元,由原告杭州云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