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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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374号
原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芬,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6544X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
法定代表人:朱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江,男,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国营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91337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仙、董冬,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营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本案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婧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