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0757号之一
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申达路与伟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增荣,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阳,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君,女,汉族,1992年3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系银行员工。
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3082522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东村。
法定代表人徐立芳,身份证号码3390051976********。
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6544X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
法定代表人朱校军,身份证号码3390051977********。
被告杭州威盈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54518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施建良,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
被告徐立芳,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倪莉娣,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施建良,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朱校军,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陈琴,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诉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威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徐立芳、倪莉娣、***、施建良、朱校军、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威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徐立芳、倪莉娣、***、施建良、朱校军、陈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回对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威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徐立芳、倪莉娣、***、施建良、朱校军、陈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利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恩典